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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侵占、竞业禁止、商业秘密!


        公司高管的背信行为是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或受托事宜的行为,对公司及债权人都会带来严重损失,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处理内部人员管理问题与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履行,都非常值得关注。

        而在公司高层管理中的常见突出三大背信行为:职务侵占罪、竞业禁止、商业秘密泄露,本文将针对性解析其概念及案例,从而更好的管理这类问题,规避这类事件的发生。

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分析:

        雷某利用其担任江苏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公司对外采购中虚增设备、配件的价格,后从供应商处以回扣的形式拿公司多支付的价款,非法占为己有,雷某合计从供货单位拿到回扣人民币248851元。

        雷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竟业禁止——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限制、竞业避让、竞业避止等。
广义上的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禁止,其被禁止主体不限于特定人,包括基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禁止。
狭义上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与其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竞争性行为的禁止,例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不能等同于兼业禁止,前者限定为竞争性的营业,后者可以泛指所有的营业,即禁止从事兼职,例如公务员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兼职,并且不得领取报酬。


案例分析:

        原告高丽公司诉称:其系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营加工、销售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等。2011年初,高丽公司聘请宋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高丽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高丽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2012年6月7日,宋某某与案外人宋大某、樊某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大根贸易公司。而宋大某系宋某某的父亲,而碰巧大根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食品行业(香肠、火腿等肉产品),与高丽公司经营范围相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另行设立其他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属于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财务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生产资料、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事记录、员工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名单、市场地位资料、业绩评估、销售历史、进料渠道、测试数据、工艺流程、产品配方、销售计划及新业务推广计划、产销策略、财务状况、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等资料。

案例分析:

        国内知名企业凤凰公司的软件工程师阿辉,被深圳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阿辉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员工信息安全守则,从公司电脑将凤凰公司的代码上传至全球最大的代码分享社区网站中并设立全球用户可见,阿辉的行为造成了源代码的泄露。

       经鉴定,这些泄露出去的代码具有非公知性,且已用于该公司产品,具有实用性,公司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给凤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16.4万元人民币。

       很多公司和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规定员工有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但是公司也不要认为和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就高枕无忧,平时要注意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经常提醒员工避免工作中的一些雷区。